產業實習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設計學系校外實習實施辦法
一、實施目的: 為使本系學生在設計領域學習一定階段後,透過工作職場的實習,吸取 相關專長的實務經驗及專業能力,由學理與實務密切配合相互印證的效果,厚植未來就業深造的專業智能。
二、實施對象:本系學士班三、四年級已接受校外實習的學生,才能修習此課程。
三、實施時間:
(一)三年級課程:自第二學年末之暑假起至第三學年上學期末之寒假止,一學期3學分, 時間一個月 (60小時以上)。
(二)四年級課程:自第三學年末之暑假起至第四學年上學年開學止,3學分,為期一個 月(60小時以上)。
四、實習單位:校外實習機構之選擇,依照學生校外實習需要,由本校與校外實習機構簽立
建教合作合約或備忘錄。機構之選擇,應參考下列各項評估資料,經評估核准後,再由本系協聘業界專責導師證書
(一)需政府立案合格經營之公司且良好制度與聲譽。
(二)設備儀器新穎,產品附加價值高。
(三)重視機構內成員生涯培訓成長。
(四)實習內涵與學生所學專長相同或相近。
(五)能安排固定的訓練輔導或聯絡人。
(六)工作環境安全、交通或住宿方便無慮。
(七)配合課程需要,可提供參觀機會。
(八)能配合本系進行產學或科專研究計畫。
五、系實習輔導教師:由專任教師及業界專責導師擔任之,並由助教協助行政事務,其工作項 目如下:
(一)預備課程說明:於實習前兩週辦理「校外實習須知」研習會。
(二)協助同學實習事宜:於實習期間不定時赴學生實習場所給予協助。
(三)建立基本資料:包括學生及校外實習機構資料,副本另送校外實習機構乙份備查。
(四)知會學生家長:由本系統一備函,通知學生家長,列明實習時間、地點及相關事宜。
六、實習合約與備忘錄:校長核定後,得以本校名義與校外實習機構簽訂合約或備忘錄(如 附件),授權由本系執行。 其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校外實習機構有義務提供學生符合專業實習的工作環境,不得向學校或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二)校外實習機構應派固定的訓練輔導人員由本系聘為榮譽實習輔導教師,教導學生實習工作。
(三)由本系為學生專案辦理工作安全保險,所需費用由本系或校外實習機構支付。
(四)校外實習機構可為本校實習學生辦理相關保險。
(五)學生必須遵守工作場所規章並接受管理,努力完成實習計畫中的工作。
(六)學校應提供校外實習機構學生基本資料及緊急聯絡人資料,以備不時之需。
七、實習報告:於實習結束,正式開學後一學期內安排實習心得討論會,以評核辦理成效,作 為修正參考。
八、實習成績:由授課老師及業界導師共同評分(各50%),其項目如下:
(一)實習報告表。
(二)實習心得討論。
(三)任課教師評定學生整體表現。
九、學分取得:實習成績C-為及格。
十、本辦法修改後適用於110學年度以後入學之新生。
十一、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備,修正時亦同。